《民法典分编(草案)第四编 婚姻编》第八百五十四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还处于编纂期间,其中包括总则编和分编。《民法典分编(草案)第四编 婚姻编》截止发稿日尚未正式颁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全文共计 1260
条,该草案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其中物权编、合同编、继承编已经过两次人大常委会审议,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已经过三次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便是其中一篇,根据草案第
1260
条的规定,民法典审议通过后,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包括通过才两年多的《民法总则》都将被废止。
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冷静期不等于不准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实符合上述情形、达到了准予离婚条件,当然不能适用离婚冷静期。
诉讼离婚没有明文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只有“变相”的离婚冷静期,个别法院会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后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首次提起诉讼离婚时,若原告方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而被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在六个月内若无其他有力证据的话,就不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也算是变相的“离婚冷静期”,没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只能驳回,但是六个月后准备好充足的证据又能继续诉讼,并不像传言中说要递交申请后必须经过“冷静期”才会予以处理。
不过“离婚冷静期”不是第一次出现了,之前是有先例的。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改革试点工作,此后多地法院陆续开始“离婚冷静期”的试点。2017年3月,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该省首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4个月后,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庾岭法庭发出该省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2018年7月,广东高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提出“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
同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对“离婚冷静期”作出相应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