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如何理解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这是在认定不法侵害的时候特别容易发生错误理解的问题。最为容易发生的错误理解,就是把不法侵害仅仅视为侵害的一刹那。例如,用刀杀人就是举刀砍下来的时刻;用枪杀人就是扣动扳机的时刻。如果这样理解,则防卫分寸的把握简直就是千钧一发,几乎就没有给防卫留下必要的时间。一般人都不可能如此精准地掌握防卫时间,因此无论防卫迟早,都绳之以法、论之以罪,对防卫人实在没有公正可言。我认为,对不法侵害应当整体进行考察,从开始到结束,并不是只有杀伤的那一刹那才能实行防卫。就不法侵害的起始时间而言,只要发现对方具有侵害的现实可能性,就可以对之实行防卫。例如,对持枪的不法侵害,只要发现对方有举枪射击的迹象就可以实行防卫;对持刀的不法侵害,只要发现对方逼近自己就可以实行防卫。就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而言,不能认为侵害人的侵害举动完成,就不能再实行防卫。而是要看是否存在再次侵害的可能性,只要侵害的危险没有排除,就可以实行防卫。除非侵害结束以后,侵害人已经脱离现场。在这种情况下,再次侵害的危险已经排除,被侵害人的人身安全已经得到保障,就不能再以防卫为名对侵害人进行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