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除需提交有效外国护照、健康证明书、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人员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证明;
4、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为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复印件、个人完税证明复印件。
(二)任职人员
1、任职证明复印件;
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复印件;
3、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
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证明;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项目证明文件或确认书复印件;
7、个人完税证明复印件。
(三)特殊人员
1、推荐函复印件;
2、相关奖励、成果证明复印件。
(四)投资、任职、特殊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
1、婚姻证明、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复印件;
2、投资、任职、特殊人员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
(五)夫妻团聚人员
1、婚姻证明复印件;
2、配偶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
4、生活保障证明复印件。
(六)亲子团聚人员
1、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复印件;
2、中国籍父母一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外国籍父母一方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
3、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应出具被投靠人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证明复印件;
(七)亲属投靠人员
1、申请人在国外无直系亲属证明复印件;
2、国内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3、被投靠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被投靠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
4、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
5、生活保障证明复印件。
(一)申请。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
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受理机关自受理起3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审核机关。审核机关2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公安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核机关要在上述期限内代公安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对申请换发和补发证件的,受理机关完成调查工作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审核机关,审核机关完成审核工作后报公安部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