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一)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或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办理。
办理资料:
(一)《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一寸白底的彩照3张
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的材料向收件窗口直接申请
(二)受理
受理岗位收件窗口应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三)制证
制证岗位应根据审核结果打印《机动车驾驶证》
(四)发证
申请人到发证窗口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