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电子普通护照的条件、时限均与以往相同,只是在办理程序方面,增加了采集申请人指纹及签名信息的内容。
在国内的公民申请电子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居民身份证、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询问。申请人在办理电子普通护照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现场采集指纹及签名信息。
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电子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16周岁的5年,16周岁以上的10年。
根据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首次办理电子普通护照费用为160元/本;换发普通护照费用为180元/本(含换发加注费);原普通护照失效需重新申请的费用为180元/本(含曾持照加注费);因原普通护照被盗、损毁需补发的费用为180元/本(含补发加注费);因原普通护照丢失补发的费用为180元/本(含补发加注费);加注的费用为20元/本。